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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8-0394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9-03-25
发文机关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基本信息
标题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本信息
主题分类区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日期2019-03-25

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本信息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机构名称:黎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公电话:0355-6564666  

投诉电话:0355-6564666  

邮政编码:047600  

传真号码:0355-6564660  

办公地址:河下西街五一巷69号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自然资源、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七)负责组织编制城镇规划区内各类详细规划(包括控制和修建性)及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及村镇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

    (八)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拟订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林草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退耕(牧)还林还草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指导、监督、实施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监管与评价;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县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支撑;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负责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在县域内从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县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

     (十八)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九)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二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我县开展的各项督察工作。负责对全县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党务具体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对应落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2.将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划转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会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黎城县行政区划图。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黎城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按权限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全县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必要时,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