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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220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1-17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主题词
标题自然资源部加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日期2025-01-17

自然资源部加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明确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情形和程序。
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提出,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
根据《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移出管理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存在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此外,被查实不符合《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且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也将被移出名录。
自然资源部明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提出的线索,经核实确需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移出建议。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移出建议、接到有关部门提出需要移出名录的线索,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将及时组织核实,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核实,符合移出名录条件的,以自然资源部公告形式将该矿山移出名录,并将移出结果主动推送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被移出期间不得使用“全国绿色矿山”或“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如企业设有牌匾标识的,予以摘移封存。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企业切实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自然资源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名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