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763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8-04 | |
| 发文机关:黎城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黎城县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8-04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根据《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本公告所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补充规定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二)本公告所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1.重大未依法获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4.违规转包分包的。
5.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6.存在隐蔽工作面、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下井人员未携带定位卡的。
7.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9.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10.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11.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12.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13.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访、邮件等⽅式进⾏举报。
邮政编码:047600
举报地址:黎城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0355―6561549
举报邮箱:Lcyj549@163.com
三、奖励标准
(一)查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遇难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人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遇难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举报其他⾮法违法⾏为的根据危害程度酌情给予奖励。
四、相关要求
1.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2.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开的举报渠道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等相关信息。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4.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奖励;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5.涉及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举报人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的,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举报人为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领取奖金。
6.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负责核查举报的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7.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矿山安全生产、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作案捏造事实等恶意举报的行为,将依法坚决严厉打击,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8.负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