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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42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4-19 |
发文机关:黎城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黎城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3-04-19 |
关于印发黎城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长治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制定《黎城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黎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黎城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36号)和《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治市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长应急函〔2023〕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黎城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差异化监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地热、矿泉水等。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级监管工作。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
第七条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第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个方面综合评估。
第九条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第十条安全设备设施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素质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
第十三条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三)尾矿库: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四条采掘施工企业评估内容包括证照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项目部人员配备、保险缴纳、安全检查与考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正向激励的评估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表3)、采掘施工企业风险分级评分表(附表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完成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填写安全风险评估报表(附表5)。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一)地下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单班井下作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或开采深度超过8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的,地下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二)露天矿山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现状露天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露天矿山初始分为80分。
(三)尾矿库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尾矿库“头顶库”,或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或现状坝高超过200m,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尾矿库初始分为80分。
(四)采掘施工企业评分标准。初始分为100分。资质证照不全或逾期的,初始分为80分。
(五)尾矿库配套选矿厂,按尾矿库风险等级同步确定。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类别 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第十七条评估时,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估为D级:
(一)在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露事故的;
(三)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四)基建、改扩建金属非全属矿山和尾矿库;
(五)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
(六)地下矿山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
(七)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
(八)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第十八条 评估后,县应急管理局将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
(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
(三)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应急管理局将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四)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的;
(五)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六)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
非煤矿山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应急管理局将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相应等级:
(七)露天矿山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九)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应急管理局将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一)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二)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县应急管理局将根据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年度执法计划,每年对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进行实时调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度将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主流媒体公布辖区内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地每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C级、D级安全风险等级非煤矿山的包保责任落实。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包保领导将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应急管理局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公布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黎城县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同步废止。